北京大学涉源单位安全保卫职责规定 校发[2011]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辐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和北京市《放射性物品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DB11/412-2007)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校所有涉源单位(院、系、所、中心)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对涉源单位的职责要求
第三条 涉源单位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根据涉源场所具体情况制定和张贴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 涉源单位应按照北京市《放射性物品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DB11/412-2007)的相关规定对放射性物品库进行分等级管理,严格执行相应防范要求。库内存放不同类别的放射源时,风险等级按库内存放的最高等级放射源类别确定。
第五条 涉源单位应建立健全、严格的放射性物品库备案登记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六条 涉源单位应配合校保卫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进行辐射安全防范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工作,保证辐射安全防范系统的正常运转;配合保卫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共同负责放射性物品库的验收和检查。
第七条 涉源单位应聘用政审合格的专(兼)职辐射安全保卫人员负责所在单位的辐射安全保卫工作。各涉源单位应对辐射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辐射安全保卫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 对辐射安全保卫人员的职责要求
第八条 辐射安全保卫人员应在所在单位积极宣传、普及一般辐射安全保卫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辐射安全保卫人员应密切关注辐射安全防范系统,不得让无关人员擅动,因特殊情况需挪动时,应征得校保卫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同意后,聘请专业人员施工。当辐射安全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辐射安全保卫人员应尽快与校保卫部取得联系,及时维修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辐射安全保卫人员应熟练掌握和妥善使用辐射安全防范系统的各项功能。当防范系统报警时,应按照《报警系统地址对照表》确定具体地点并到现场查看,情况严重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北京大学保卫部,62752119),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 当发生辐射安全事故时,辐射安全保卫人员应立即启动《北京大学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违反或未严格执行本规定的涉源单位或安全保卫人员,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因违反或未严格执行本条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将依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将暂停其所属涉源单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资格,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辐射安全防范系统相关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按照《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提及的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医学部和各临床医院参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北京大学保卫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2011年5月17日第77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