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设备损坏、闲置或者对您无使用价值时,您不可自行处置,否则,将按照《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校发[2006]270)的规定进行赔偿。您应申请设备报废,交我部统一处理。具体请联系您所在院系仪器设备管理员,他们会全程协助您办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已被批准报废的大型设备(20万元(含)以上),在我部接收之前不得移出实验室。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坏、丢失等,由当事人按照《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校发[2006]270)的规定赔偿。
详细情况请联系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员,或咨询我部:刘军,电话5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