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通用设备购置和启用“通用设备审核章”的通知 校发[2006]69号
校本部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加强对我校通用设备购置的管理,根据《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第一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要求和我校的相关规定,学校研究决定,凡在国内购置的价值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通用设备”,无论经费来源和台件数,除采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的方式外,均须从经过学校审核的“北京大学通用设备协议供货商”处购置。
自2006年4月1日起,凡属于北京大学固定资产的通用设备购置须按上述规定执行。为简化审批手续,将原有的单独审批程序改为在办理固定资产建帐建卡的同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发票上加盖“通用设备审核章”即可办理报销手续。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认真做好通用设备的购置工作。
附 件:
1.教育部转发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第一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通用设备涵盖范围
3.2006年1至6月“北京大学通用设备协议供货商”列表
校 长 办 公 室
2006年3月28日
附件2:
通用设备涵盖范围
通用设备包括:
1. 数码类产品: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
2. 计算机类产品:台式计算机(包括显示器、主机)、便携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工作站;
3. 计算机外部设备:打印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
4. 服务器;
5. 网络设备: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
6. 多媒体教室设备:投影机、视频展台、中控系统;
7. 传真机;
8. 复印机;
9. 空调:分体空调、中央空调;
10. 防病毒软件;
11. 移动存储设备:移动硬盘、U盘。
主题词:通用设备 采购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