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校发[2006]270号
为加强北京大学仪器设备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根据《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赔偿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致损。
(三)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四)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五)属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第二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组织的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使损坏属不可预见。
(二)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的损坏。
(三)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第二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三条 低值(200元以上8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由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赔偿事宜。赔偿标准为:
仪器设备已使用期 |
赔偿比例 | |
机械产品 |
电子产品 | |
1~3年 |
80% |
60% |
3~5年 |
50% |
30% |
5年以上 |
20% |
10% |
在对直接责任人做赔偿处理决定时,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和损坏、丢失原因以及责任人的认识态度和责任大小,赔偿比例可以有上、下5%的浮动。
第四条 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丢失或被盗、抢时,应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报告院、系负责人),除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仪器设备外,由所在实验室的主任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院(系)级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赔偿标准为:
损失金额(元) |
赔偿比例 |
800以上~5000以下 |
20% |
5000(含)以上 |
15% |
在对直接责任人做赔偿处理决定时,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以及责任人的认识态度和责任大小,赔偿比例可以有上、下5%的浮动。
第五条 发生大型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丢失或被盗、抢应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主持,对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等)协同处理。有关处理意见必要时报主管校长。文字材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备案。
第六条 实验生活两用物品(包括个人借用、保管的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及其外部设备、数码相机、手持通讯设备等)造成丢失、损坏的,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及认识态度按以下标准或形式赔偿:
(一)购置一年之内:按原值的50%~100%赔偿;
(二)购置一年(含)以上,两年以内:按原值的40%~80% 赔偿;
(三)购置两年(含)以上,三年以内:按原值的30%~60% 赔偿;
(四)购置三年(含)以上:按原值的20%~40% 赔偿;
(五)赔偿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可正常工作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 如因抢、盗造成的损失,凭公安机关出据的相关证明,可按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下限赔偿。
第八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九条 赔偿工作通过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在院(系)、实验室确定赔偿金额、经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书面通知学校财务部,从当事人所在单位的有效资金中先行扣除。
第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办理。该款项专用于补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所造成的损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依据相关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院系处理意见等)及缴款凭据注销实物帐。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医学部和各临床医院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06年11月28日第63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