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源各单位:
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要求,豁免的放射源也应参照放射源管理。即豁免的放射源不再使用时,应送交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不得擅自处置。为加强废旧豁免源管理,请各涉源单位在9月15日前完成如下工作:
1.统计现有豁免源,报校环保办备案。
2.不再使用的豁免源(含自动豁免和办理豁免手续的豁免源)向学校环保办提出送贮申请,以便办理后续送贮手续。送贮废旧放射源不收取任何费用。
各院系应加强对本单位豁免源的监管,防止豁免源遗失。废旧放射源(含豁免源)均应应依法依规处置,如擅自处理将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
环境保护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