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学试剂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试剂平台)日常运行与管理,根据《北京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发〔2011〕69号)以及学校采购、财务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剂平台是集试剂采购、台账管理、废弃物处置,管制类化学品、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校内审批与收验货,财务结算和安全资料查询于一体的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试剂平台包括试剂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试剂平台系统)、校级试剂库、实验废弃物暂存库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维护、管理试剂平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供货商、实验室采购人员与试剂平台管理员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试剂平台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以下简称设备部)统一管理,试剂平台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备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包括试剂平台相关制度的建设、执行与监督,试剂平台系统建设与维护,供货商管理和投诉处理等。
第五条 试剂平台设管理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人员组成。
第六条 院系应设专人负责本单位与试剂平台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采购、审核、收验货
第七条 试剂平台按照非管制类化学品、管制类化学品和管制类精神药品等不同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非管制类化学品、生物试剂和实验耗材无需审批流程,由课题负责人(以下简称PI)或PI授权人审核确认后即可采购。
第九条 管制类化学品(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必须在试剂平台系统线上采购,为控制采购量以及实验室存量,经PI或PI授权人审核确认的购买申请,由院系、保卫部依次审批。
第十条 管制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应通过试剂平台系统提交申请,由院系、动物中心、保卫部逐级审批。管制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每学期统一办理订购手续一次,一般在每学期初进行。
第十一条 非管制类化学品由用户自行收验货,试剂库将按照一定比例抽取部分货品验货和配送。
第十二条 易制毒、易制爆类化学品由试剂库统一验货和配送。
第十三条 非管制类化学品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系统外方式采购:
(一)由于教学、科研需要,在外地或境外紧急采购的;
(二)因实验室特殊需求,试剂平台无法提供的;
(三)通过科教用品免税程序采购的进口试剂;
(四)其他特殊需求。
第四章 台账与危废管理
第十四条 试剂采取存量管理,课题组须维护试剂平台系统中本实验室的试剂台账,及时记录用量和余量。
第十五条 管制类化学品未按要求进行台账管理,未及时体现存量变化的,不予审批新的采购申请。
第十六条 试剂调剂仅限于非管制类,管制类化学品、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不得调剂。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废弃物应由产生单位或个人通过试剂平台系统提交申请,由试剂库专人上门统一回收。危险化学废弃物管理参照《北京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处理实施细则》(校发〔2006〕202号)执行。
第五章 财务结算
第十八条 试剂平台设有与学校财务系统对接的线上结算功能,通过试剂平台系统采购的试剂采取定期统一结账方式自动结算。用户推送账单后由学校财务部从用户账户中自动扣款结算,具体参照《北京大学试剂报销流程》执行。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结账的,PI或PI授权人可在系统中申请提前结账。
第二十条 系统外方式采购试剂的,结算前须登录试剂平台系统填写采购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
第六章 供货商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试剂平台供货商采取遴选方式入围,入围的供货商须签署并遵守《北京大学试剂管理平台供货协议》。
第二十二条 供货商应诚信经营,严格执行《北京大学试剂管理平台供货商管理规定》,并接受监督与考核。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用户未按管理规定执行的,如私自转让试剂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存量与台账不符等,一经发现,追究本人责任。相关院系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供货商在运输、供货等环节出现违规问题的,应当追究供货商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用户和供货商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设备部、财务部和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