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1 月 8 日第 978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全校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 591 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 445 号)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第 7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大学危险化学品的全流程管理, 包括采购、运输、使用、储存、处置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危险化学品应执行学校辐射防护相关制度。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基本方针,实行学校、院系及实验室三级责任制度。
各院(系、所、中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院长、书记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实验室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实验室指定的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如下:
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统筹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保卫部负责管制类化学品(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 采购、运输、使用、储存、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及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3.财务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在北京大学试剂管理平台系统内采购的结算工作,未经批准的平台外采购不得报销。
4.校试剂库负责危险化学品库房、实验室废物暂存库管理, 包括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结算,管制类化学品(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的收验货和配送,实验室废物的回收处置等工作。
5.实验动物中心负责管制类精神品和麻醉品审批、采购、运输、使用、储存、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和保卫部反映情况。收到反映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和保卫部应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 时上报学校和有关部门。
第二章 采购与运输
第六条 严禁私自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 和个人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 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管制类化学品(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必须在北京大学试剂管理平台系统内采购;非管制类化学品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平台外采购。
第八条 管制类精神品和麻醉品由实验动物中心统一保管, 取用时应提前预约,按一次使用量领取,双人取用。实验完成后, 剩余药品应及时送还保管单位。
第九条 校园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由北京大学试剂管理平台负责,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十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装卸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其包装物或容器的使用要求及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十一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或寄送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三章 使用与储存
第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院(系、所、中心)应对使用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和考核,未接受安全教育和考核的人员不得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院(系、所、中心)和实验室, 应建立健全有关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在醒目处张贴相应的安全标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应确保外包装干净、干燥,标签完整、标识清晰、品名与内含物相符。
第十六条 特定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须保存在固定房间或区域,不得随意将危险化学品带到实验室外或其他房间。实验完成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归位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根据其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 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规定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特性分库、分区、分类保管,不得露天存放,互为禁忌的化学品不应该混合存放。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不得在实验室长期储存,应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 制度。
第二十条 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类别存放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允许储存量以 国家或地方标准为限。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中的高压气瓶应分类保管,妥善放置, 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钢瓶必须分开放置。有毒有害气体须配备检测报警装置,存有大量惰性气体的房间须配备氧气报警器。
第二十二条 实验人员应定期对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被盗或因变质、泄漏等引发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保管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动态台账。
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应遵守“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 意倾倒、丢弃废弃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回 收应按照《北京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处理实施细则》进行处 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提倡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应从源头上科学设计实验,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并尽可能回收利用。
第二十五条 因实验室装修、搬迁等原因暂停实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联合保卫部,每学期应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性实验室安全检查,形成检查意见并跟踪整改情 况。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所、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全校性检查时,各院(系、所、中心)应出示完整检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员每日应进行安全自查并做好记录,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安全检查要点包括实验室危险源是否清晰,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含有毒有害气体)的使用及储存是否安全,压力容器使用是否规范,危险废物的处置是否合规,危 险设备是否按规程操作等。
第六章 应急与演练
第三十条 各院(系、所、中心)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简明、扼要、可行。
第三十一条 管制类化学品(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在道路运输途中或在实验室使用、存储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 被抢或出现泄漏、遗撒等情况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报警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院(系、所、中心)应组织本单位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以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技能为目的应急演练,包括综合演练及专项演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北京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奖励与责任追究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医学部和各临床医院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