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1 月 8 日第 978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推动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建设,鼓励实验室安全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管 理职责,惩戒对实验室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设立实验室的院(系、所、中心),个人是指各单位从事实验工作的教师(含教学科研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学生及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评审工作由北京大学实验室安全委员会暨辐射防护领导小组指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奖励
第四条 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和单位进行奖励的方式包括:
1.通报表扬;
2.评选实验室安全先进个人;
3.评选实验室安全先进单位。
第五条 对于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有下列优异表现的个人或单位,经评定可给予通报表扬:
1.在实验室安全日常工作中表现优秀;
2.在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挥重要作用;
3.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培训表现积极;
4.在实验室安全隐患发现和处置中表现优秀;
5.有其他突出或优异表现。
第六条 对于符合以下情形的人员,可以参评实验室安全先进个人:
1.做出突出贡献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2.长期重视实验室安全,使实验室未出现过比较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3.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重要合理化建议的校内人员;
4.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或采取有效措施的校内人员;
5.其他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七条 对于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可以参评实验室安全先进单位:
1.领导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并有具体举措;
2.有健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相关人员安全职责明确, 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3.日常实验室安全工作认真细致,学校和院系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4.单位年度内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未发生安全事件或事故;
5.其他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 学校依据《北京大学实验室工作评审奖励办法》对通报表扬人员、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给予经济奖励。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实验室封停整改;
4.校内处罚、处分。
第十条 当出现下列或类似情况时,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诫勉谈话:
1.不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学校进行安全检查工作;
2.在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但整改不积极或整改不到位;
3.院系实验室安全管理较为混乱,在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较大缺陷;
4.在开展科学研究项目、新开实验教学项目及选题报告等事项前,未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开展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当出现下列或类似情况时,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1.不配合监管部门和学校安全检查工作,在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后,再次出现相同情况;
2.在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但未进行整改;
3.院系实验室安全管理混乱,责任不明确,在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4.发生实验室安全事件但尚未造成安全事故;
5.其他因违反实验室安全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当出现下列或类似情形时,对实验室进行封停整改:
1.违规丢弃、倾倒实验室危险废物;
2.违规购买、运输、使用、储存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和特种设备;
3.实验室存在严重或多处安全风险与隐患;
4.通报批评后,仍不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
5.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北京大学教师违规违纪调查处理试行办法》《北京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个人或单位造成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移送相应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医学部和各临床医院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