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动物废弃物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危及人类健康,根据《北京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指实验动物废弃物为实验后,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等。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统筹协调全校实验动物废弃物的处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 实验动物使用单位(院、系、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动物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委托实验动物中心负责联系处理全校实验动物废弃物的工作。
第二章 收集和处理程序
第四条 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的收集:
(一)实验后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或组织等废弃物应及时装入专用塑料袋密封后,放入实验室专用冰室或冰柜暂存,不得随意丢弃。
(二)各实验室可根据储存情况,不定期地将冰室或冰柜中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或组织等废弃物集中到学校实验动物中心,由实验动物中心统一联系处理。
第五条 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三,由厂家到实验动物中心统一收取实验动物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按照厂家要求,送交实验动物中心的实验动物废弃物须严格遵守以下规范:
(一)将实验动物废弃物装入专用塑料袋(黄色),再外套另一层(黄色)专用塑料袋,用封口胶纸密封;针头等尖利物品放入专用利器盒。
(二)将密封好的实验动物废弃物装入专用弃物周转箱;
(三)上述专用包装材料由实验动物废弃物处理厂家提供;
(四)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等不得混杂在实验动物废弃物中处理。
(五)送交实验动物废弃物时,必须同时向实验动物中心提交《实验动物废弃物登记表》(可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网站(http://www.lab.pku.edu.cn)下载)。
第七条 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的处理,分别执行国家、北京市的有关办法。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实验动物废弃物处理费用由学校、院系、实验室共同承担。其中,学校支付70%,院系及实验室共同承担30%。
第九条 产生实验动物废弃物的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对违反本细则,随意丢弃、处置实验动物废弃物者,一经查实将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医学部和各临床医院参照本细则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自发布之日起在校本部试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