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大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校所有涉源单位(院、系、所、中心)应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北京大学环境保护办公室暨辐射防护室(挂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以下简称环保办)负责全校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统称)和射线装置的台账管理。
第四条 涉源单位(院、系、所、中心)辐射防护小组应指定专人作为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账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账管理,并报环保办备案。
第五条 学校环保办和涉源单位辐射防护小组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结合的方式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台账进行检查。
第三章 台账管理
第六条 台账建立。涉源单位按北京大学相关规定购置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在到货后立即将同位素入库存放并建立相应的台账;射线装置应在安装完成后,通电运行前,建立相应的台账。
第七条 放射源台账。放射源台账应登记核素名称、活度、形状、数量、购买时间、使用时间、归还时间和使用人等详细内容。
第八条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台账。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台账应登记核素名称、购买时间、购买量、取用量、剩余量、使用人和使用时间等详细内容。
第九条 射线装置台账。射线装置台账应登记射线装置名称、型号、技术参数、存放场所、首次通电运行时间、使用人、运行情况、故障信息和升级改造情况等详细内容。
第十条 出入库台账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在出入库房时,应登记进出库房时间、领用人、库房双人双锁保管人、事由、领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和数量等详细内容。
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销账。闲置、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报废的射线装置应按照《北京大学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和处置规定》和《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在办理完所有手续之后方可销账。
第十二条 台账管理员变更。当台账管理员发生变更时,原台帐管理员应对台帐和所管理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仔细检查,经涉源单位辐射防护小组和环保办人员核查无误后方可将台帐和库房钥匙等转交给新台帐管理员,交接时由新旧台帐管理员和涉源单位辐射防护小组成员三方签字确认。涉源单位应对台帐管理员的变更及时报环保办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医学部和各临床医院参照本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2011年5月17日第77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