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北京大学军工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管理办法》和《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军工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特殊性,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军工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由先进技术研究院及相关研究中心根据军工科研工作的要求共同确定。 第二条 军工科研仪器设备的论证、招标、采购、验收、产权管理、使用管理、报废处置等须按照《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北京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北京大学国内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北京大学科教用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军工科研仪器设备中单台购置费100万元以上的设备,或10万美元以上的进口仪器设备属于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军工关键设备设施除按照第二条进行管理外,还必须依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发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以及国防科工局、财政部、总装备部颁发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管理办法》和《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和处置管理。 第二章 使用和维护 第四条 军工科研仪器设备须张贴有军工标识的标签。军工关键设备设施须张贴由国防科工局统一制作的标牌。 第五条 军工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由相关研究中心负责。各中心要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全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要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教师或研究生担任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中心负责对本单位的军工科研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及维修,并认真做好记录,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七条 每年各中心将本单位本年度军工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情况自行存档备案。 第三章 计量与检定 第八条 军工科研仪器设备的计量与检定范围由先进技术研究院及相关研究中心根据军工科研项目的具体要求共同确定。 第九条 每年由各中心制定本单位军工科研仪器设备计量与检定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第十条 需要计量与检定的军工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能外检的必须送到有计量检测资质的机构外检,不能外检的应由仪器设备原生产厂家或指定代理商进行检测校准,特殊情况经先进技术研究院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批准可以由中心进行自检,自检标准由各中心根据军工科研项目的具体要求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外检的计量与检定的仪器设备取得合格证书后交先进技术研究院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存档备案。如外检不合格,必须更换同类型仪器设备重新送检,直到合格为止。如外检的计量与检定仪器设备有少数不合格项,送检单位须写出情况说明,由先进技术研究院根据科研项目情况决定是否重新送检。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设备使用单位需对其进行追溯,追溯结果需报先进技术研究院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审批。 第十二条 通过计量和检定的军工科研仪器设备须张贴检定标签。 第四章 检查 第十三条 各中心每年对军工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计量与检定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每年对各中心军工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计量与检定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部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