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28日第63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23年4月12日第108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我校仪器设备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大型仪器设备指单台(套)4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学校、院系(包括学院、系、研究院、研究所、中心等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下同)和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以下简称设备部)是大型仪器设备的校级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相关的统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制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机制;
(二)通过多种政策合力,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科学配置增量资源,有效盘活存量资源;
(三)负责校级仪器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通过信息化建设有效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第五条 院系是大型仪器设备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本院系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制订适用于本院系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设备部备案;
(二)配合学校开展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各项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是大型仪器设备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本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其主要管理职责由各院系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 各院系应加强大型仪器设备资源配置的统筹规划,合理编制大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和预算,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为科学配置增量资源,充分发挥校内现有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效益,避免仪器设备的过度配置和重复购置,购置预算单价为5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前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预算为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由院系组织论证,设备部列席。
预算为100万元(含)以上的,由设备部组织论证。其中150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由主管校领导主持论证。
第九条 论证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购院系相关学科发展和承担科研任务需要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
(二)申购仪器设备功能及相关技术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及合理性;
(三)申购院系实验技术队伍的支撑情况;
(四)购置经费和运行经费来源落实情况;
(五)物理条件(安装地点、水电环境等)的落实情况;
(六)校内以及其他高校和科研院所同类仪器设备的保有和使用情况;
(七)申购设备能提供的校内、外开放共享服务机时;
(八)申购设备使用效益预测和风险分析;
(九)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条 论证会专家组对上述论证内容进行审议,并提出论证意见。大型仪器设备经专家组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照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仪器负责人和管理操作人员应及时按照合同要求,对仪器设备的型号、配置和性能等指标逐项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向设备部提交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形成备忘录并留存有关证据材料,由供需双方代表签字确认。进口设备的验收人应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到期前30天书面报告问题,由设备部视情况办理商检索赔或与外方协商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账,原则上应在建账当月完成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免税进口的大型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地点。
第十六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经设备部批准后,作降档或报废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报废的大型仪器设备,在设备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之前应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申请校内调拨的大型仪器设备,经设备部批准后,由双方办理交接变更手续。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每台大型仪器设备均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应严格落实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培训机制,管理人员和用户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在本人权限内操作大型仪器设备,培训不合格不可直接上机操作。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保持设备的良好工作状态,认真做好设备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做好仪器设备防火、防盗、防爆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安全保障工作;
(二)积极开发仪器设备的新功能,创新测试技术及方法,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避免闲置浪费;
(三)按照学校和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与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和机组应建立问责制度。用户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擅自操作大型仪器设备造成仪器损坏的,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时在院系或学校进行通报。院系因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仪器设备事故,仪器设备负责人(或当事人)应及时写出详细报告,由院系根据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设备部报告。
第六章 开放共享
第二十四条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管理办法,按照优先满足校内教学科研需求、积极开展校外服务的原则实施开放共享,并在具体工作中结合学校实际,强化开放共享分级分类管理,提升仪器设备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除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仪器设备外,具备开放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应按照本办法实施开放共享。4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 我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体系由校级科学仪器公共平台(以下简称校级平台)、院系级科学仪器公共平台(以下简称院系级平台)和独立开放机组构成。
校级平台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的总体布局和学科发展需求,经学校正式批准成立的公共平台,面向全校及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院系级平台是由各院系根据本院系相关学科的建设和发展需要,由院系自主建设与管理的公共平台,主要面向本院系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支撑,同时面向全校及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独立开放机组是由相关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独立于校级平台和院系级平台以外的,可以为校内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基本单元,由单台或若干台仪器设备资源和相关仪器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需服从国家和地方关于科技资源配置与创新体系建设的总体布局要求,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区域资源共享体系建设,履行高校社会服务的基本职能,推动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按照非盈利性原则进行合理收费,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要求的不同,参考同类设备的行业价格,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制定校内外服务收费标准,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所收取的费用由学校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修维护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等。
第三十条 设备部建立校级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服务平台,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及时发布和更新开放共享仪器设备信息,供校内外用户查询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在对外开放共享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用户使用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 为提升开放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提升科研服务质量,学校和各相关院系应强化对开放共享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和运行管理的考核与评价。校级平台的考评由设备部负责组织;院系级平台的考评由平台所属院系负责组织;独立开放机组的考评以日常监督与专项年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开放共享仪器设备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开放共享程度、人才培养情况、支撑服务成效以及运行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对于学科支撑能力突出、公共服务效果显著、管理运行高效规范的平台和机组,学校将在实验室建设、平台运行管理、仪器设备更新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与支持。
第三十五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导致设备使用机时连续三年未达到上级管理部门要求、用户投诉较多或开放共享服务中存在其他问题的平台和机组,学校将责令其进行整改。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学校将视情况将设备调拨至其他院系管理和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发〔2006〕2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