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部发【2024】11号
北京大学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校实验动物福利,规范实验动物伦理审查,根据《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GB/T 27416 实验动物机构质量和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35892 实验动物 福利伦理审查指南》、《GB/T 42011 实验动物 福利通则》和《北京市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人—非人动物嵌合体研究伦理指引(2024)》、《脑机接口研究伦理指引(2024)》、《北京大学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法 校发[2010]166号》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大学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Institutional Animal Care and Use Commission,Peking University,即IACUC)在北京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北京大学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与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各类动物
实验方案均应获得委员会的批准,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北京大学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会不少于7人,设主席1名和委员若干。委员包括科研人员、实验动物专家、动物医师、实验动物管理人员、公众代表。另设 IACUC 秘书 1名。委员任期为 4 年,可以连任。
第五条 主席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包括组织会议、签发决议等。委员在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各项相关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设立有办公室,负责文件收发、档案管理、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提供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咨询,指导科技人员对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开展福利伦理风险评估。
第八条 开展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按要求跟踪监督相关科技活动全过程。
第九条 组织开展对委员的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业务培训和科技人员的实验动物福利伦理知识培训。
第十条 受理并协助调查相关科技活动中涉及实验动物福利伦理问题的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透明原则,依规检查监督全校实验动物福利伦理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列入《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规定清单范围内的项目,委员会在初步审查后向相关部门申请专家复核。
第四章 审查原则
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审查依据的基本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
实验动物的饲养、使用和任何伤害性的实验项目应有充分的科学意义和必须实施的理由为前提。
(二)保护原则
对确有必要进行的项目,应遵守3R原则,对实验动物给予人道的保护。在不影响项目实验结果的科学性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替代方法、减少不必要的动物数量、降低动物伤害使用频率和危害程度。
(三)福利原则
尽可能保证善待实验动物。实验动物生存期间包括运输中尽可能多地享有动物的五项福利自由,保障实验动物的生活自然及健康和快乐。各类实验动物管理和处置,要符合该类实验动物规范的操作技术规程。
(四)伦理原则
尊重动物生命和权益,遵守人类社会公德。实验动物项目的目的、实验方法、处置手段应符合人类公认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和国际惯例。
(五)利益平衡性原则
以当代社会公认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兼顾动物和人类利益,在全面、客观地评估动物所受的伤害和人类由此可能获取的利益基础上,负责任地出具实验动物项目福利伦理审查结论。
(六)公正性原则
审查和监管工作应保持独立、公正、公平、科学、民主、透明、不泄密,不受政治、商业和自身利益的影响。
(七)合法性原则
项目目标、动物来源、设施环境、人员资质、操作方法等各个方面不应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或相关标准的情形。
(八)符合国情原则
福利伦理审查应遵循国际公认的准则和我国传统的公序良俗。
第十四条 申请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的负责人应向伦理委员会提交正式的伦理审查申请,即《北京大学实验动物研究计划》和相关的举证材料。
第十五条 研究计划审查程序:
(一)在接到有关实验动物项目的申请文件后,由伦理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委员进行初审。
(二)初审意见修改完毕后,秘书将文件发全体委员进行复审。
(三)伦理委员会根据复审意见,对审查的申请,作出批准、修改后再审或不予批准等决定。修改后再审的,应提出修改建议,明确修改要求;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四)伦理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应经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伦理委员会应在申请受理后的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并明确延长时限。审查决定应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实施过程检查:伦理委员会对批准的动物实验项目应进行日常的福利伦理监督跟踪检查,监督跟踪检查的间隔为12个月,发现问题时应明确提出整改意见,严重者应立即做出暂停实验动物项目的决议。经审查通过的项目,应按照原批准方案实施。任何涉及实验动物的重大改变、变更的部分,均应在实施前重新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终结审查: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向伦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目伦理终结报告,接受项目的伦理终结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伦理委员会有专人负责文件的收发和档案管理工作,所有文件在项目结束后应至少保留3年。国家和北京市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大学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2024年12月31日起实施。原2018年10月1日的章程自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