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机动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校发[2009]219号
机动车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学校机动车固定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购置、登记、过户及报废等各环节的流程,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学校国有资产。
第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以下简称“设备部”)是机动车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财务部负责全校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代收代缴工作。各单位应根据财务部的缴费通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各单位主管领导对本单位机动车的管理负领导责任,并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机动车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学校相关证件的使用
第五条 北京大学及所属非法人事业单位可以使用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北京大学名义购置机动车。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北京大学相关证件购置机动车。
第六条 各单位因办理新增机动车(购置或受捐赠)注册手续需使用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时,须向设备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大学新增机动车审批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校长审批,交设备部备案后到财务部办理学校证件借用手续。
第七条 各单位因办理过户、报废或被盗抢理赔等事项需使用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时,须向设备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大学机动车变动申请表》,经审核后可到财务部办理学校证件借用手续。
第三章 机动车的购置、登记、变动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拟购公务用车应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国管财[2004]第120号)购买。因科研或其他用途需提高标准的,须经本单位主管校长审批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购置机动车,无论经费来源,均须执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因科研等特殊需要不能执行政府采购的,须报设备部审批。
第十条 机动车购置后,无论经费来源,均须到设备部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在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后凭设备部在购车发票上加盖“仪器建档专用章”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各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机动车,须到设备部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变卖或过户由设备部负责组织,车辆所在单位派专人办理有关手续。车辆变卖或过户所得收入交设备部统一管理,收入分配按《北京大学仪器设备调拨、报废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校发[2006]276号)执行。
第十三条 车辆报废须凭《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到设备部按照《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发[2006]262号)中关于仪器设备报废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 设备部于每年年底向财务部报送当年车辆的增加、变卖、报废等情况,财务部据此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加强机动车管理。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医学部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严格机动车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 2009年12月22日第73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