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仪器设备调拨、报废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校发[2006]276号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避免无效资产占据学校固定资产份额和有限的实验室空间,鼓励各单位及时处理和报废废旧仪器设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的各类仪器设备(含报废、积压)均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让、转卖和处理。
各单位在处理报废、淘汰、积压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如:电梯、锅炉等)时,应按《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上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统一处理。
第二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报废,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批准,并向海关申请办理撤除监管手续。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转让调剂,只能在校内(仅限校本部)进行,如要调出学校(校本部),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批准,购置五年以上的须向海关申请办理撤除监管手续,购置五年以内的须向海关申请办理监管变更或补交税款等手续。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处理报废、淘汰、积压仪器设备和调拨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根据购买原仪器设备不同的经费来源按不同的比例返还原单位,其余部分上交学校。返还原单位的变价款只能用于仪器设备更新和维修,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条 用自筹经费或发展基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变价收入的90%返还原单位,10%上交学校。
第五条 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变价收入的80%返还原单位,20%上交学校。
第六条 用校级财政经费(如教学设备费、基地建设费、行政办公经费、后勤经费等)和基建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及捐赠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变价收入的60%返还原单位,40%上交学校。
第七条 用学校专项经费(如“211工程”、“985工程”、世界银行贷款等)购置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变价收入的40%返还原单位,60%上交学校。
第八条 用学校专项经费购置的,批量更换下来的仪器设备,经主管校长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批准,可以无价调拨的方式优先调剂给校内经费困难的院(系、所、中心)或行政部处。
第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校长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批准,变价收入在扣除实际发生费用后可全部返还原单位。
第十条 因报废、淘汰仪器设备和设施的回收、变价处理周期较长,故返还原单位的变价收入,在年底结算后一次性返还,由学校财务部直接拨到各单位的帐户上。
第十一条 上交学校的变价收入款中30%交学校财政,70%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管理,其中65%作为全校仪器设备的修购基金,5%用于回收仪器设备时因拆卸、搬运、劳保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十二条 医学部和各临床医院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06年11月28日第63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