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校发[2006]268号
为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学校拨出专款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金用途和范围
第一条 基金作为学校参加开放共用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费用。
第二条 基金优先支持管理水平高、开放好、使用效益突出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基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三条 申请人须填写《北京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基金申请表》,经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审批。学校资助金额超过4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应通过专家论证。
第四条 为扩大维修基金受益面,保证使用效益,凡被批准获得资助的单位或仪器组,要根据仪器管理、使用和维修改造的实际情况,配套一定数量的费用,配套部分不超过实际使用金额的50%。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为保证专款专用,基金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修复或改造完毕、指标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及时办理结帐手续。结帐时,须持申请人和验收人签字的可报销凭据、自筹经费和验收报告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医学部和各临床医院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06年11月28日第63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