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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仪器设备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设备部发【2026】25号

发布时间: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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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仪器设备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活动,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且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采购非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品目),原则上需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以下简称设备部)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按本办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条 学校采购活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达到国家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0万元)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需先经学校审核,再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采购仪器设备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等国家及学校认定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应当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应有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参与。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方式选择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以直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以直接申请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以直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因专利、专有技术或独家代理等原因);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九条 采购的仪器设备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直接申请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条 已启动公开招标程序的采购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换为非招标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公开招标公告发布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一般项目(50万元≤预算金额 < 200万元),按以下程序办理:

1. 采购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第十二条);

2.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以下称设备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的,由设备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重大项目(预算金额 ≥ 200万元,或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或情况特别复杂的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1. 采购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第十二条);

2. 设备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 初审通过的,上报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议;

4. 审议批准的,由设备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直接申请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报设备部审核:
 
(一)采购申请单位出具的采购方式申请,载明项目基本情况、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项目经费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四)采购申请单位党政联席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关于该采购方式的讨论意见。

申请单一来源方式的,还须提交:
 
(五)《北京大学仪器设备购置单一来源审批表》;
 
(六)同类供应商同等产品参数对比情况;
 
(七)专家论证意见(具体要求见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要求如下:

· 50万元 ≤ 预算金额 < 200万元:3名及以上相关领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其中至少1名为校外专家)出具论证意见。

· 预算金额 ≥ 200万元:3名及以上相关领域高级职称的校外专家出具论证意见。

论证意见应完整、清晰、明确,载明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号码。专家不得与论证项目有政府采购认定的需回避的关联关系。论证意见不明确或含混不清的,不作为审核依据。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失败后申请变更为非招标方式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购申请单位出具的变更采购方式申请,载明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资金来源证明;
 
(三)在指定网站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及招标失败公告的证明材料;
 
(四)采购申请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招标过程及招标文件无供应商质疑的说明;
 
(五)3名及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六)采购申请单位党政联席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讨论意见。

第四章 公示与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设备部应当在上报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学校采购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内容;
 
(二)拟采购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三)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四)专家论证意见(隐去专家个人信息);
 
(五)公示期限、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设备部。

第十六条 经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设备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依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包括:邀请供应商、编制采购文件、成立评审小组、组织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等。

第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设备部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并对协商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应当在指定网站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历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学校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公告。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条 设备部负责统一归档非招标方式采购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归档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采购方式申请及审批材料;

(二)专家论证意见及签到表;

(三)公示材料及异议处理记录(如有);

(四)采购文件;

(五)供应商响应文件;

(六)评审记录(谈判/磋商/询价/协商记录);

(七)成交通知书;

(八)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采购申请单位应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评审专家应对其论证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商业秘密,不得透露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及评审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有疑问或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设备部提出询问或质疑。设备部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采购申请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变更采购方式采购的,学校将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在参与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串通、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有权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可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学校采购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紧急采购,可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限制。使用单位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可直接采购,需在采购程序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设备部备案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是规范学校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活动的文件,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及北京市将来颁布的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上位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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