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外贸代理公司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外贸代理公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外贸代理公司的管理,提高进口科教用品采购服务质量,保障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大学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北京大学仪器设备进口代理公司遴选项目取得代理资质,并为学校各院系、所、中心等(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外贸代理服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代理公司”)。
第三条 外贸代理公司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定期考评、择优选用、规范管理”的原则,确保代理服务高效合规开展。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以下简称“设备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外贸代理公司的遴选、管理、监督与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外贸代理公司的准入
第五条 外贸代理公司的准入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具备健全的内控监督等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设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开展外贸代理业务的办公条件;
(三)具有国家认定的进出口贸易代理机构资格及海关备案证明;
(四)具备办理科教用品减免税业务能力,可正常办理付汇、收汇等外贸业务;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设备部通过定期公开遴选确定外贸代理公司。
第三章 外贸代理公司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外贸代理公司应提供专业、周到、细致的服务,组建稳定的项目团队,相关工作人员熟悉国家法规政策,具备丰富的进口仪器设备从业经验。
第八条 外贸代理公司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开展外贸代理业务,履行外贸合同签订、减免税办理、货物报关清关、外汇结算、返修、索赔等职责。
第九条 外贸代理公司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作为供应商参与学校进口采购项目,公司及其人员与所代理项目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条 外贸代理公司应积极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仔细审定外贸合同商务条款,督促供应商按外贸合同履约,协助学校防范进口采购中的潜在风险,保障学校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外贸代理公司应严格执行参选文件上的收费标准,在项目结算时公开代理项目收费明细。
第十二条 外贸代理公司应积极配合设备部推进和使用学校的采购全流程系统。
第四章 外贸代理公司的管理
第十三条 设备部委托外贸代理公司承担业务时,根据各外贸代理公司当年已承担采购项目的金额、数量,外贸代理公司考核结果,以及其他需考虑的情况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项目所属单位或个人、供应商及制造商原则上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外贸代理公司。
第十五条 设备部定期组织对外贸代理公司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次年业务委托和新一轮进口代理公司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若外贸代理公司被使用单位投诉,经设备部核查后情况属实的,将对其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一)同一自然年度内被投诉1次,责令其进行书面检讨,情节较严重的暂停委托其外贸代理服务1个月。
(二)同一自然年度内被投诉2次,暂停委托其外贸代理服务3个月。
(三)同一自然年度内被投诉3次及以上,在剩余代理期内不再委托其新的业务。
第十七条 外贸代理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将被取消外贸代理资格:
(一)与所代理项目的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学校合法权益;
(二)利用工作之便,从项目代理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情节严重的;
(四)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的决定拒不执行;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外贸代理公司的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对外贸代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包括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两大维度,采取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覆盖外贸代理全过程。
第二十条 考核评价由设备部年度评价、考核组年度评价和用户项目评价三部分组成。设备部年度评价和考核组年度评价由设备部组织,对外贸代理公司年度服务情况考核打分(附表1),每年进行一次。用户项目评价由采购申请人在每项外贸合同结算后,对外贸代理公司服务情况打分(附表2),年度考核时取平均值。
第二十一条 设备部年度评价和考核组年度评价权重分别为40%,用户项目评价权重为20%。三部分评价分加权求和后得到总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一般(≥60分)、不合格(<60分)四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 设备部成立“外贸代理服务考评专家组”,负责考核评价的组织、统计、结果运用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每年定期启动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在考核评价结束后向各外贸代理公司通报最终结果,并在设备部网站进行结果公示。
第二十五条 外贸代理公司如对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设备部提交书面申诉。设备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是规范外贸代理委托业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文件,设备部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同国家将来颁布的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外贸代理公司年度服务情况考评表(年度评价)
附表2:外贸代理公司服务情况考评表(用户项目评价)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
2026年9月14日
附表 1:
外贸代理公司年度服务情况考评表
(年度评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考评对象 | ||
评价项目 | 评价指标 | 评分 |
专业水平 (40分) | 1.熟悉国家和学校关于货物进口及减免税的政策和规定; 2.能够提供专业的服务,人员配置稳定,能为学校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建议; 3.能够按学校要求签订合规严谨的外贸合同和协议,维护学校权益; 4.能够及时发现外贸合同中的风险并协助解决; 5.能够按合同约定履行对外付款义务,保障学校资金安全; 6.付款通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结算单等外贸合同相关文件准确无误 | |
办事效率 (30分) | 1.及时完成外贸合同的签署并返回,在合同约定的到货期前及时办理免税; 2.及时开出信用证或者完成电汇付款;及时送货; 3.及时提供结算凭证 | |
服务态度 (20分) | 1.不存在选择性或拒绝接受学校委托业务情况; 2.不存在向第三方转让学校委托业务情况; 3.快速响应学校和用户老师的各项诉求 | |
沟通与协调 (10分) | 1.与设备部和采购申请人保持良好沟通; 2.与海关、供应商等保持良好沟通 | |
最终得分 (总分100分) | ||
评委签字:
附表 2:
外贸代理公司服务情况考评表
(用户项目评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