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源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展核相关科学研究和教学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我校辐射安全许可证即将于2012年7月19日到期,为确保相关教学和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现组织我校辐射安全许可证换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 3月25日前,请各涉源单位提交本单位辐射工作总结,总结应包括5年来(2007年7月至今)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各单位最新制度汇总,并作附录),辐射事件、事故的应急管理,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每次整改情况作附录)等内容。
2. 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尽快完善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尚未落实监管部门整改要求的涉源单位,请于近期完成整改。
3. 换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工作期间,专家审查组将进行现场审查,请各涉源单位提前做好准备。
特此通知。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 环境保护办公室
2012年3月21日 201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