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责任书
为了加强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确保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北京大学放射防护管理细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落实《北京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管理规定》,北京大学辐射防护领导小组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相关负责人(院系辐射防护小组负责人、台帐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签订辐射安全责任书,内容如下:
一. 院系辐射防护小组负责人、台帐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均应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北京大学辐射防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 严格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范围开展工作。院系辐射防护小组实施监督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范围购买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使用人要自觉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范围内开展工作。
台帐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将辐射安全许可证范围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入库管理。
三. 放射性同位素台帐管理要规范并符合相关要求。院系辐射防护小组实施监督该单位的台帐管理工作。
使用人员要在放射工作场所使用放射源,不得私自带出工作区,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使用期间,使用人对放射源的安全负有完全责任。对于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在使用完放射源后立即返回保险库(柜)中存储。台帐管理人员对所保管的保险库(柜)的安全负有完全责任,并建立放射源的台帐明细表(档案),该表格应包括核素、活度、形状、数量、购买时间、使用时间、归还时间、使用人等详实的内容,其记录存档、备查。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要根据其核素、活度、形状、射线类型、性质、外照剂量及强弱分类保管。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要在非密封放射源工作场所使用,不得私自带出工作区,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使用期间,使用人对放射源的安全负有完全责任。使用完后,应及时将剩余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入库管理,放射性废物存入专用废物库。因放射性废物引起的污染事故,由使用人全权负责。台帐管理人员对所保管的保险库(柜)的安全负有完全责任,并建立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台帐明细表(档案),该表格应包括购买时间及购买量、取用量、剩余量、使用人、使用时间等内容,其记录存档、备查。
四. 台帐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须经所在涉源单位辐射防护小组审批,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放射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相应地,涉源单位要为其提供防护所需的相应的资金和物质保障,不能予以解决的,应向校辐射防护领导小组反映并协调解决。
五. 涉源单位辐射防护小组负责人、台帐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共同维护所管辖范围内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所在场所的安全,尽早发现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台帐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一旦发现隐患,应立即向所在单位辐射防护小组或直接向校环境保护办公室、辐射防护室报告。涉源单位辐射防护小组有责任对事故隐患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并将排除隐患的过程编写成报告,报校环保办、辐射防护室存档。
六. 发生放射性同位素的丢失、被盗、泄漏等事故,应及时向所在涉源单位辐射防护小组和校环保办、辐射防护室报告。
七. 节假日期间,涉源单位辐射防护小组负责人、台帐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各司其职并加强值班防护力量,以免丢失、被盗等事故的发生。
八. 该责任书在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年有效,如有工作变动和人员变动,应及时变更相关信息。
九. 该责任书一式二份,涉源单位相关负责人与校辐射防护领导小组各留存一份。台帐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签订该责任书,由所在涉源单位辐射防护小组留存复印件一份。
涉源单位负责人(签章) 北京大学辐射防护领导小组
(环境保护办公室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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