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北京大学军工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军工科研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升设备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管理办法》和《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军工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大学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内,所有服务于军工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具体设备名录由先进技术研究院及相关研究中心,根据军工科研项目任务部署及实际工作需求共同确定。
第二条 依据学校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架构的“学校领导层-职能部门-各研究中心”的三级管理模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作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核心职能部门,负责协同先进技术研究院、严格依据军工管理相关要求,协助各研究中心开展军工科研仪器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同时履行设备管理政策宣贯培训、相关业务指导及仪器设备检查等职责,共同推进军工科研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化建设,保障军工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条 军工科研仪器设备的论证、招标、采购、验收、产权管理、使用管理、报废处置等,须按照《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北京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北京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军工科研仪器设备中,凡列入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目录的,除按照本规定第三条执行管理外,还须严格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以及国防科工局、财政部、总装备部联合印发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管理办法》《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规范开展登记与处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军工科研仪器设备须张贴军工标识标签,军工关键设备设施须张贴国防科工局统一制作的标牌。
第六条 各研究中心需严格履行军工科研仪器设备台账管理责任,全面掌握设备信息,及时更新设备变动情况,定期报送至先进技术研究院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
第七条 各研究中心是军工科研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的责任主体,各中心须明确专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本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其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配备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教师等担任管理人员。
第八条 各研究中心负责本单位军工科研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与维修工作,应严格做好相关记录,保障设备完好稳定运行,充分发挥使用效能;同时每年各中心需将本单位军工科研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及维护维修情况整理归档,做好备案工作。
第三章 计量与检定
第九条 军工科研仪器设备的计量与检定范围由相关研究中心根据军工科研项目的具体要求确定。
第十条 各研究中心须每年制定本中心军工科研仪器设备的计量与检定计划,并按计划落实执行。
第十一条 需要计量与检定的军工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能外检的必须送到有计量检测资质的机构外检,不能外检的应由仪器设备原生产厂家或指定代理商进行检测校准,特殊情况(如部分进口设备、自制设备)可以由中心进行自检,自检标准由各中心参照其使用维护说明书或使用要求,结合军工科研项目的具体要求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外检的计量和检定的仪器设备取得合格证书后,各中心须妥善保管证书原件,并向先进技术研究院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提交电子版证书备案;若外检的设备存在少数不合格项,送检单位须写出情况说明并重新送检。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研究中心每年对本单位军工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计量与检定情况进行自查,全面掌握设备动态。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依据各研究中心上报的设备台账信息,通过全面检查或抽查方式进行核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大学军工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设备部发[2013]22号)同时废止。